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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统计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17-09-15 10:09:00          编辑:          来源:辽宁省统计局

单位:省统计局    联系人: 原军晓   联系电话:86892042     日期:2017912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设立依据

层级和部门

备注

事项

子项

1

本省(区、市)行政区域内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12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627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请审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528日国务院令第681号,20178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涉外统计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涉外统计调查资格应当依法报经批准。统计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统计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部门规章】《涉外调查管理办法》(20041013日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
 
第八条 国家实行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制度。
 
第十条第一款 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对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资格认定。
 
第十四条第一款 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向国家统计局提出;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

统计部门(省)

 

2

本省(区、市)行政区域内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12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627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请审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528日国务院令第681号,20178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应当依法报经批准。统计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统计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部门规章】《涉外调查管理办法》(20041013日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
 
第八条 国家实行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制度。
 
第二十一条 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对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的审批。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涉外调查机构申请批准涉外社会调查项目,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向国家统计局提出;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

统计部门(省)

 

3

地方统计制度、统计标准、统计指标解释咨询服务

公共服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528日国务院令第681号,20178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第一款 统计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家统计标准是强制执行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应当执行国家统计标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主要统计指标涵义、调查范围、调查方法、计算方法、抽样调查样本量等信息,对统计数据进行解释说明。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1995728日通过,201419日修正)
 
第九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统计调查计划、统计制度方法和统计报表制度,保证统计调查方法、统计指标体系、统计报表制度的完整和统一。未经统计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动。

统计部门(省、市、县)

 

4

发布统计公报等全省统计资料及相关咨询服务

公共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12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627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528日国务院令第681号,20178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全国性统计数据和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数据,由国家统计局公布或者由国家统计局授权其派出的调查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公布。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1995728日通过,201419日修正)
 
第十七条第一款 统计管理部门负责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统计公报;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统计资料,应当经上一级统计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公布。

统计部门(省、市、县)

 

5

提供统计资料查询及相关咨询服务

公共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12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627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1995728日通过,201419日修正)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利用本部门、本单位可以公布的统计资料开展统计信息咨询服务。

统计部门(省、市、县)

 

6

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资格审查和评聘咨询服务

公共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12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627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国家实行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评聘制度。

统计部门(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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